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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索垫付工程款遭辞退 法院依法判返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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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7-02-10 19:04来源:建筑时报

案情

2011年11月,承、发包双方签订《施工合同》,约定发包人将位于上海的某住宅项目发包给承包人施工,合同总价3.2亿元。

施工过程中,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,双方于2013年5月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:发包人应当于2013年12月前向承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8300万元,否则发包人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,承担拖欠进度款违约金。

但截止2014年1月,发包人却分文未付,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,要求:1.解除施工合同;2.要求发包人支付8300万元工程进度款;3.要求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,承担拖欠进度款的违约金。但发包人认为由于《施工合同无效》,故《补充协议》也无效,其不应当承担拖欠进度款违约金。请问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,补充协议是否有效? ?

律师观点

1.《施工合同》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,依法应认定无效。

根据《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第三条的规定,商品住宅属于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、公共安全的项目,必须进行招标。本案工程项目性质为住宅,双方却未进行招投标程序,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bet官网365入口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》第一条规定: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:……(三)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。

因此,本案中《施工合同》应认定为无效合同。

2.虽然《施工合同》无效,但是《补充协议》合法有效。

本案中《补充协议》在形式上虽然是《施工合同》的补充,但该协议却具有独立性。

首先,从《补充协议》的订立背景看,存在发包人拖欠巨额工程进度款的事实;其次,从该协议的订立目的和内容看,是确认承包人已完工程范围及价值、明确欠款数额及发包人所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;最后,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发包人、承包人之间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。

因此,该《补充协议》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独立性和约束力,且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该《补充协议》合法有效。

3.发包人应按《补充协议》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。

无论是发包人拖欠的工程进度款,还是其因违约应支付的四倍贷款利率,都是双方已经确定的债权债务,发包人应当按照《补充协议》的约定履行义务。同时,双方虽不属于民间借贷,但参考我国目前依法受到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看,按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,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同样有效。


文章分类: 建筑法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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